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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职务犯罪监察证据若干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2-27 点击量:

2022年11月24日,法学院策划的证据法课程系列讲座继续在线上举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友伦老师应邀作了题为“职务犯罪监察证据若干问题”的报告,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孔祥承老师出席并进行评议。

孔祥承老师向同学们介绍,聂友伦老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领域的研究,在《法学研究》《法学家》《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非常期待聂老师此次分享他对于职务犯罪监察证据问题的独到见解.

聂老师开篇为大家介绍了职务犯罪监察证据的问题背景。改革前,职务犯罪线索归集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职务犯罪侦查。改革后,职务犯罪处理权移交到监察机关,依据监察法进行职务犯罪调查。考虑到监察调查所获证据需要接受后续刑事诉讼程序的检视,由此就产生了监察证据的取证、转化等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就在于对《监察法》第33条的诠释。沿着《监察法》第33条,聂老师为大家详细介绍了职务犯罪监察证据的三个重点问题。

第一是监察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欲使其他程序获得的证据适用于刑事诉讼,需要构建一定的转化与衔接机制。监察改革前,实践中存在相应的证据衔接机制,可以为职务犯罪监察证据转化提供思路。转化过程应当坚持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区分证据的准入资格与定案资格,确保法院享有最终的证据审查判断权。

第二是监察证据的取证规范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取证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同样,为监察机关取证活动设定相应程序是必要的,且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第三是非法监察证据及其排除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价值包括保障人权、阻吓不法、保障真实等,监察调查的法治化同样离不开这些价值,因而确立监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势在必行。目前,监察法及相关解释对于非法证据的定义基本参照刑事诉讼法规范,较为笼统,监察特征不明显,未来仍需进一步细化。

最后,聂老师对本场讲座进行了总结。聂老师指出,其一,监察法虽然创造性地赋予了监察调查中部分言词证据能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的资格,但其要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仍要接受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其二,在调查取证时,应当遵照监察法及相关解释,当规范不明或缺位时,可参考刑事诉讼法规范对调查措施予以调整。其三,对监察程序而言,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规范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评议环节,孔祥承老师由衷感谢聂老师的精彩讲座,并为同学们简要回顾了本场讲座。提问环节,聂老师与孔老师共同为同学们解答了监察机关取证标准、律师在监察程序中的作用等问题。孔老师希望同学们在课后也能够继续思考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相关问题。本场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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