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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放】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比较法视角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1-18 点击量:

2021年11月22日,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邀请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申文浩律师主讲国际法前沿专题讲座,主题为“虚拟货币的法律监管--比较法视角”。法学院副院长李秀娜老师出席并对讲座进行了主持与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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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作为近年来最前沿,变动最激烈的技术领域,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网络货币的发行是互联网时代支付技术的重大变革,同时也对传统的货币体系带来新的挑战。本次讲座,申律师从比较法的视角来讲解各国在法律和政策上对这种区块链支付的态度和规制。

申律师首先介绍了区块链这种新兴技术所特有的分布式记账、去中心化、匿名化的特点,区块链从1.0版本的比特币到第二代的以太坊(智能合约)的发展过程。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但目前依旧缺少现象级应用软件的出现,区块链技术发展尚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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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申律师分析了虚拟货币的性质。比特币作为区块链最早的发展成果,人们对它有着多种多样的定性标签,诸如:点对点的电子先进系统、数字货币、证券、商品、资产、数字黄金。申律师详细的引领同学们逐个分析每个定性的含义,帮助同学们建立起对比特币运行逻辑的基础认识。第一,比特币发明人中本聪对比特币的定义--点对点的电子先进系统。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的安全性。比特币总数量被永久限制在2100万个,体现了中本聪对过量发行货币的反对观点。第二,比特币有无成为数字货币的可能性。就目前比特币的交易速度来看,与类似微信支付与支付宝的竞争胜率为零。根据不可能三角理论,安全、效率与去中心化也很难三者同时保证。第三,美国对证券的要求是:投入金钱,形成共同企业,期待利润,利润来自与发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虚拟货币在某些要件上符合证券这一概念,在今年的Ripple案中,美国证监会即认为Ripple币是证券而非虚拟货币,但至今美国证监会无法提供出准确的区分虚拟货币与证券的界定标准。第四,中国银行2013年对虚拟货币的定义,认为其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货币属性。第五,比特币是否为资产。根据资产的传统定义,比特币并不能满足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要求。第六,数字黄金。因为比特币有类似于黄金的价值储备功能,币值才会在短期之内大幅上涨,也是近年来的流行说法。

再其次,申律师为同学们分析了虚拟货币的风险所在。虚拟货币在黑客攻击、51%算力威胁、量子计算机的超能力运算、政府对反洗钱和反恐监管需要、山寨币的崛起、私钥/密码丢失等多方面存在风险。尤其在能源领域,在没有任何政策干预的情况下,中国比特币区块链的年能耗将在2024年达到峰值296.59太瓦时,产生了高达1.305亿公吨的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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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其次,申律师为同学们讲解了中美两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制度。中国政府在今年9月24日,央行与其他部委基于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目标,发布了史上最严的比特币监管规定,禁止一切金融机构为虚拟货币提供服务,禁止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禁止海外交易所向中国公民提供服务,禁止ICO,禁止挖矿,禁止市场营销、技术服务,并认定当虚拟货币交易违反公序良俗时,该交易行为无效。美国则基于三同原则(功能相同,风险相同,规制相同)的认识,各大机构诸如:SEC、CFTC、美联储、IRS、财政部、国家货币监理署(OCC)、FinCEN都主张其对虚拟货币的管辖权,目前各部门呈现“九龙治水”的管理现象。在国际领域区块链领域新事物层出不穷,监管焦点成为了技术创新与金融安全/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博弈。出于互联网的无国界性考虑,虚拟货币的管制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协作解决。

最后申律师引用William Gibson的名言:The future is already here, it is just not evenly distributed(未来以来,只是尚未流行),鼓励大家继续对这项新领域继续研究。

提问环节,申律师回答了全面收缴比特币的印度做法,提出收缴虚拟货币的可行性值得商榷。申律师也在回答中提到,无币区块链的具体操作还有待继续探索,互联网从传输信息到传输价值的构想是否能落地目前还并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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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评环节,李老师再次感谢了申律师为同学们提供的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为同学们从理论到实务全面的讲解了虚拟货币制度的基本概念与最新的管制动态,同时鼓励同学继续加强对与信息密切相关的法学新领域的学习与探讨。讲座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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