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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民法典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挑战与回应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2-03 点击量:

2020年12月2日星期三晚18:30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在学术交流中心新闻报告厅成功举办了“民法典时代的法治政府建设:挑战与回应”专题讲座。本次专题讲座由北京市四中院程琥副院长主讲,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主任毕雁英老师主持并进行了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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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琥老师在法院长期工作,具有丰富的行政诉讼经验,在民商法学和行政法学领域具有独到的见解。程琥老师分别从四个方面为我们介绍了民法典时代下政府的工作要求与任务,生动的展示了中国民法典所体现的针对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针对法律前沿问题的时代特色以及以实际问题为导向的实践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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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程琥老师为我们讲述了民法典颁布的实施对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此次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将在继承过去相关民法单行法及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与扩充,对规范合理市场秩序方面的法规进行了补充,为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社会生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民法典的实施将促进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促进政府由管理向治理转变,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转变。以民法典为标尺,为规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起了重大作用。

接着,程琥老师介绍了民法典的实施对法治政府提出要求。要求的产生主要来源于民法典的两个创新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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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民法典原则,民法典的制订体现了诸多保障公民私权利的意志。其中,民法典第三条民事权益依法保护原则为政府的权利范围划出界限,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私权利。第四条平等原则,体现政府尊重市场主体平等,创建法制化营商环境的立法意图。第五条自愿原则,尊重意思自治。第六条公平原则,合法公平征用私人财产。第七条诚信原则,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领域建设诚信政府。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尊重地方习惯。第九条绿色原则,在行政过程中的坚持可持续发展。这些法律条文的制定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前进的方向。

二是民法典具体规定对法治政府的要求,其中在行政救助领域,民法典通过赋予民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履行监护方面的职责促进政府积极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领域的创新体现了国家为维护市场秩序而进行的对市场主体以登记方式为主的干预。新产生的居住权登记制度为人们更安稳的生活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障。婚姻登记中冷静期的设定为夫妻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更为有效的程序与制度保障,减轻其产生的相关不良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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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征收、征用及其补偿领域,规定了政府围绕公共利益以及紧急需要的征收征用进行合法补偿的合理程序。对一些前沿性实际性难题,民法典在制定中也予以了回应,比如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调查领域规定公安机关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负起对高空抛物坠物责任人的调查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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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程琥老师向我们讲解了民法典可能会对法治政府带来的风险,具体可以表现为混淆授权委托的风险、执法简单粗糙,疏于调查取证的风险、无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实施主体,推诿扯皮的风险、政务失信毁约,破坏营商环境的风险、公安机关干预经济民事纠纷,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风险、习惯于走“快车道”,混淆赔偿与补偿责任的风险等,为我们进一步加强建设法治政府指明了改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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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程琥老师认为要进一步推进法制政府建设,政府必须在行政立法中贯彻实施民法典,完善与民法典相协调的行政法律制度:推进行政复议体制,行政审批体制改革,在行政审判中贯彻实施民法典。同时,要在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中贯彻实施民法典,在公私法学科交流中贯彻民法典,使民法典与我们的生活更加紧密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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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同学们交流时,程琥老师针对同学们的疑惑作出了解答。他认为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对社会的稳定与团结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因而在当前我国离婚率过高的情况下,民法典设立冷静期是必要的。此外他还指出,离婚冷静期内有一方不同意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而不是撤销,这在法理上也符合协议离婚对双方达成合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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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雁英主任最后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并表示民法典的意义深远,希望我们领会民法典的深刻内涵,在个人的法律学习过程中,广泛了解各个部门法,积极思考不同的法律部门交叉的方法与可能性。坚持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为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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