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6日,法学院策划的“法学前沿专题”系列讲座第四讲在学术交流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应邀作报告,国际关系学院副院长毕雁英、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教师李一达出席讲座。
本次讲座以“因人而异的法律及其影响”为主题:法律经常被认为是一般性的统一规则,由于信息技术的普及,使立法者和执法者能够获取更加细化的信息,并在特定场景中创设出因人而异的规则,针对个性化的特征要求社会主体遵守并强制执行。本次讲座就将探讨这类因人而异法律出现的过程和场景及其问题。李一达老师向听众介绍,胡凌老师深耕网络法学研究多年,是过去十年里在该领域发表最多、思考最深、原创性最强的学者之一,很荣幸能邀请到胡老师为同学们奉献一场学术含量极高的“精神盛宴”。
讲座开始后,胡老师首先从法律规则的一般性说起,带领同学们深入思考:规则必然是一般性的吗?每个人在社会中都遵守规则,或内在,或外在。在通常概念里,法治需要提供平等、可预期的规则对社会主体进行约束,以统一要求提供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但是,在执行和判断边界时也需要精细化,以照顾个性化。因而,法律总是标准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产物。随着传统农耕生产方式向现代工业生产方式的演化,人的集聚形态也从熟人社区转变为陌生人社会,其大规模流动性的特征使得规则个性化的信息成本很高,规则因此只能是一般性的,针对不特定人,只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一定酌情处理,自由裁量的空间。胡老师还引入马克斯·韦伯的“形式/实质”-“理性/非理性”分析框架,以说明现代法律的形式理性特征。
胡老师指出,法律工作者需要斟酌立法与执法中的颗粒度。一般性规则在确立时需要对行为进行大致分类,但在不掌握更加精确的信息的情况下,立法者下只能对规则进行抽象化表述,因此“宜粗不宜细”,给规则适用留出空间。而在具体的执法与司法过程中,则往往“因人而异”,即便控制自由裁量,也会根据社会公认的不同群体(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人……)的特殊要求来调适。反过来,立法者也要根据适用效果来不断修改、更新规则,以进一步提供激励和保持法律的边际威慑效果。这时候,法律的“因人而异”至少包含两方面内容:行为细化具体的信息和调整该行为需要何种激励的信息;前者服务于后者,只有掌握具体行为信息,才能判断适用何种规则,最终确定合适的激励水平与效果。
接下来,胡老师为大家分析了因人而异的法律规则在当下信息时代是如何运行的。现今,随着技术适用的普及,原来无法收集到的信息可以轻松收集,规则似乎可以进一步体现个性化,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首先,通过何种激励机制才能让人们更多地披露有用信息?其次,如何去使用人们生产出的信息?我们可以把这些信息融入规则,但也要考虑其后果,如获取成本、执行难度、社会影响等等。比如,人们往往会愿意披露对有利自己的信息,但对不利的就说这是“隐私”,这为形成规则带来难题。
那么,在当下海量信息环境中,是否要将更加个性化而非一般性的规则调整为法律的“缺省设置”?胡老师与大家探讨了政策选择的可能路径。以信息搜集的算法透明、公开数据处理标准是否有利于实现这种变革为例,胡老师指出,当算法并不透明时,没人知道个人信息的实际价格,因为权重不清楚,但当算法被要求透明时,收集和处理的何种信息就变得昂贵,用户会小心地生产此类信息,甚至在同意授权的时候斟酌,结果可能是“反公地悲剧”,不看重信息价值的人补贴给那些看重信息价值的人。当信息在规则制定中开始变得重要,其后果可能是激励人们尽可能生产某种信息(刷数据),同时隐蔽另一些。
最后,胡老师就本次讲座主题总结道,因人而异的法律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激励人们披露信息,以及选择判断哪种规则更有利。法律规则的完善是一个渐进、变化和调适的过程,我们应考虑有用信息的可获得性、成本、后果、公平性,让信息服务于因人而异的法律规则,面向未来。
提问环节,胡老师为同学们深入解答了网络平台监管中的相关法理问题,令同学们领略了法理的深度和魅力。讲评环节,李一达老师充分肯定了讲座的学术含量,并再次感谢胡老师的到来。李老师由衷希望,同学们能以此次讲座为契机,获得“应然法理学”之外的更大视野,直面真实世界,更自主地进行法学理论探究。讲座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