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1日,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邀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薛源教授主讲“国际法前沿讲座”,主题为“仲裁法修改背景下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的完善”。法学院本科生及研究生参加,法学院副院长李秀娜老师出席并对讲座进行主持与评议。
薛教授首先从讲座主题中的关键词进行法律解释。仲裁作为解决纠纷手段的一种,是指经争议各方合意,将争议提交给中立第三方审理,该第三方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决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在当事人合意、审理方式、人员配置、文书形成及送达、强制力与执行力等多方面都明显区别于诉讼与和解。在《纽约公约》的全球影响力下,仲裁在国际争议的解决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涉外”在我国法律中主要由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等四要素的涉外性来判断。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在西门子案中将自贸区内企业的投资者国籍纳入了涉外因素的判断标准。仲裁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撤销和执行,设立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实现仲裁的公正性,最大限度地保持仲裁的活力,使仲裁庭的仲裁权得以正确依法行使,降低仲裁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可能性。
接下来薛教授就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情况,为同学们介绍了我国涉外仲裁可能的重大法律变动。
《中华认定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第27条关于仲裁地这一法律概念的认定,体现我国在立法上对仲裁裁决籍属判断标准的变革。对仲裁裁决国籍的识别是审理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先决条件。仲裁裁决国籍的确认, 不仅关系到法院审查仲裁裁决的权限, 而且决定着法院审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和程序。执行本国仲裁裁决需要按照国内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需要按照国际公约和互惠原则。在我国仲裁裁决立法制度中, 无论是仲裁保全措施的采取, 还是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乃至仲裁裁决的执行等一系列规则的设计, 仲裁机构所在地贯穿法院与仲裁关系的始终。长期以来, 我国一直以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判断仲裁裁决的籍属,考虑到效率问题以及我国积极引进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自贸区设立办事机构的政策导向,为了与国际标准更加契合,司法界与学界已经形成了新的观点,认为法律上关于仲裁地的理解应遵循以下判断顺序:(1)看仲裁协议中有无约定仲裁地点, 若有, 则以此作为仲裁裁决作出地; (2) 若仲裁协议中未约定仲裁地点, 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确定仲裁裁决的作出地。修订稿中也对此种观点给予了认可。
《修订稿》第91到93条对临时仲裁的效力问题也作出了最新的回应。从仲裁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依托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是仲裁制度相对成熟的产物,在此之前临时仲裁实际上是仲裁的主要形式。在现代仲裁制度框架下,临时仲裁是指当事人自己依协议组建仲裁庭,或即使常设仲裁机构介入,其也不进行程序上的管理,而是由当事人依协议约定临时程序,或参考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或授权仲裁庭自选程序进行的仲裁。由于临时仲裁裁决作为《纽约公约》认可的裁决类型,我国法院有义务予以承认和执行。引入临时仲裁能够保证中国与其他公约缔约国地位平等,以摆脱人有我无的差异困惑。此外,引入临时仲裁有利于改善中国投资与贸易环境,因为临时仲裁更能迎合外国投资者的心理,打消外国当事人对中国仲裁机构的顾虑。基于此,在《修订稿》中对临时仲裁作出了有限承认。
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修订稿》第77条中对国内与涉外仲裁的撤销一改之前双轨制的设计,创新地作出了单轨制的统一规定。薛教授认为,从司法监督角度来讲,法院对于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全面审查,容易造成过度干预仲裁活动。考察国际立法趋势,仲裁司法审查应更多局限于程序性事项。
在答疑阶段,针对临时仲裁所可能存在的虚假仲裁风险问题,薛教授从民事保护的合理限度,仲裁的价值取向以及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三方面,再次强调了我们应该在仲裁的制度优势、当事人对裁决实体内容的关注以及司法控制措施所体现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求取最佳的平衡。
针对同学提出的互联网仲裁的优势与弊端问题,薛教授、李老师和同学们分别进行了各自观点的表达。薛教授认为在新冠疫情持续流行的背景下,国际商事在线仲裁理应受到关注与重视。国际商事在线仲裁作为借助互联网进行仲裁的一种特殊仲裁形式,避免了当事人和仲裁员的跨国旅行,减少了庭审成本。庭审时间也更加灵活,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国际商事在线仲裁机构可以全天候工作,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更高效的维护。
最后,李老师再次感谢了薛教授能百忙中为同学们带来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精彩纷呈的讲座。她鼓励同学们在《仲裁法》新法出台之前增加对必改的重要法律问题加强学习,并提醒同学们继续关注、研究《仲裁法》的修改中的法律问题,加强在涉外仲裁方面的法律前沿知识储备,成为全面的涉外法治人才。讲座在同学们的热烈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