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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相关问题”讲座成功举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2-0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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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经济法学院执行院长杨秀清老师应邀为我校研究生带来了一场名为“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相关问题”的专题讲座。在当今世界格局发生深刻变革的背景下,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也已成为我国涉外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杨老师为我们深入剖析了这一关键领域的诸多问题。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的冉博老师担任主持人。

讲座伊始,杨老师指出,在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涉外法治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不仅是解决具体争议的需要,更是塑造国际规则、参与国际治理的重要手段。杨老师进一步阐述了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在中国海外利益保护中的现实意义。在目前的国际地缘政治复杂多变的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多维法律风险,包括目的国的监管风险和企业出海风险的系统性认知缺失。与此同时,涉外相关法律服务需求呈现出爆炸式增长,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固然重要,然而,更重要的是如何构建我国海外利益的保护路径。

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以国内法的域外效力为依据和保障,然而,国内法域外效力的建构存在三个困境。第一个困境是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与域外效力的内涵存在“同一概念说”和“不同概念说”两种观点,杨老师赞同后者,并表明国内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一国权力机关针对本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在本国域内适用或执行国内法。第二个困境是国内法域外效力适用的法律范围。目前,《刑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反垄断法》等公法都具有域外效力,而作为私法范畴的民法典能否适用域外效力,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对此,美国通过长臂管辖制度向域外扩张适用其国内法的做法值得考虑。第三个困境表现为域外效力与长臂管辖权的混淆。杨老师借助“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指出,长臂管辖权与美国向域外扩张其国内法效力的做法在形式上虽有近似度,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应当区别使用这两个概念,以免产生误解或引发误判。

杨老师详细分析了中国企业在美国面临的长臂管辖和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中兴案是美国利用长臂管辖制裁和限制中国企业的典型案例。此外,中国企业在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不仅耗时长、诉讼成本高,而且还可能面临因原告采取分散起诉以及请求合并审理的诉讼策略,拖延诉讼并增加诉讼难度与成本的困境。可见,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诉讼的维权功能已被弱化,单纯的胜诉不再是诉讼的唯一目的,背后蕴含着排挤竞争对手、争夺市场份额,甚至助力产业科技发展的潜在目的。

涉外民事诉讼是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杨老师首先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2023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通过扩大法定管辖的适用范围、取消协议管辖“实际联系”的要求、新增应诉管辖规则等方式扩大了中国法院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延伸了海外利益的保护范围。此外,杨老师还探讨了禁诉令问题,并强调禁诉令并非行为保全制度,而是国际平行诉讼下,各国法院对本国行使管辖权判决结果的附带程序措施。

最后,杨老师探讨了涉外商事仲裁的理念、《仲裁法》的新发展以及相关问题,与诉讼相比,仲裁是一种更为自由和灵活的涉外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杨老师强调,应确立当事人自治理念、非对抗性仲裁理念和支持仲裁理念。当事人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底层逻辑和仲裁理念;仲裁应强调其非对抗性,因此,贯穿其中的是商事逻辑,而非法律逻辑,进而突出仲裁的服务功能;支持仲裁的理念强调的则是司法权对仲裁权以及对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尊重。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特别是打造中国国际仲裁高地的需要,2025年9月12日通过的《仲裁法》明确了仲裁机构的性质,优化了临时措施,增设了在线仲裁方式,完善了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缩短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确立了仲裁地的概念和临时仲裁制度。这些新发展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竞争力,为涉外商事仲裁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

在这场三个小时的讲座中,杨老师凭借前沿的学术视野和深厚的专业积淀,系统阐述了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时代意义、疑难问题与解决路径,为在场师生带来了一场高水平的学术盛宴。整场讲座逻辑严密、内容翔实、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意义,不仅深化了同学们对于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商事仲裁的专业认知,更是增强了大家服务涉外法治建设的责任感。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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