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由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主办的《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研讨会的北大法学院凯原楼学术报告厅举办。本次会议的研讨专家建议稿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和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毕雁英教授主持的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科研项目“行政程序法典化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第九届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会长、北京大学资深教授罗豪才,最高人民法法院副院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教授,著名的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刘伟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党组书记、院长胡卫列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常务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中国行政执法行为研究会会长胡建淼教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主任李仕春,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原司长青峰,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长赵大光,中央政法委宣教指导室主任查庆九,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副局长宋功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石佑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原全国政协委员杨海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余凌云教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于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建顺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叶必丰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院长程雁雷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朱新力教授,湖南师大法学院院长肖北庚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熊文钊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何海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大刘飞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与行政法室主任李洪雷教授,国际关系学法学院副院长毕雁英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赵宏教授,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的姜明安、王磊、陈端洪、湛中乐、沈岿教授等六十余位专家、学者出席研讨会。
开幕式由北大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姜明安教授主持,与会的各位领导先后发言。罗豪才教授在会上表示,我国学界和立法机关曾在上世纪90年代就是否制定行政程序法进行过讨论,由于当时出台该法律的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搁置至今。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此外,各地方也有了不少重要的实践经验,当前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江必新副院长首先对《专家建议稿》表示高度肯定,认为制定行政程序法是十分紧要和紧迫的问题;法治中国建设要落地生根,而行政程序是确保法律理念、法治思维落地生根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和基础;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行政程序法是公法体系、行政法体系是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刘伟副校长则从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入谈了制定行政程序发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的看法。认为世界上很多国家没有穿越“中等收入陷阱”,核心就是两个原因:一个是创新力不够,一个是腐败。这两个原因归结起来其实就是缺乏制度创新。制度创新的根本,一个是经济制度,一个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解决的根本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治制度则主要是通过法治来实现对权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关键就是要通过程序来约束公权力的行使。
王利明副校长指出,制定行政程序法意义重大。首先对私权的保障非常重要,在实践中,行政权恣意任性的现象非常严重,不同程度上侵害了公民的私权。从这点上讲,要充分按照法治的核心保障私权,就要从规范公权着手,而规范公权的核心就是要解决好行政程序法完善的问题。其次,完善行政程序法可以为民法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必要的补充和保障。程序制约规则,民法上的规则也要受行政程序的制约。第三,完善行政程序法可以对民事权利的行使提供必要指引。行政程序法和民法很多制度交织在一起,程序法的很多理念对民事权利行使起到非常重要的指引和指导,这两者分不开。
胡卫列院长从检察工作的实践出发,认为讨论《行政程序法》非常有意义,一个是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让行政机关的活动更加规则。换句话说,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当中,有更加清晰的依据和方向。第二,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机关是两个端点,程序法是事前和事中的规范,更加全面和广泛,检察机关是在现在已经有一系列监督制度的背景下提出检察监督,是事后补充性的。
马怀德副校长认为,行政程序法呼吁多年迟迟未出台原因在于,一是学界对于行政程序法的研究结果一直处于孤芳自赏的状态,没有上社会传递有效地信息,换句话说没有形成巨大的影响;第二个则是没有引起立法决策者的高度重视。最后指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不仅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必需,更是法治反腐、法治防腐的需要,是预防社会矛盾发生的重要途径,也是一个现代国家的标准配置。
胡建淼主任认为推进行政程序法的法治化是一件好事,也是行政法学界共同的信仰,希望早日制定《行政程序法》。对于多年来该法没有纳入立法进程,胡教授认为一个是不重视的问题,一个是误解的问题。并认为国家立法不仅是要解决行政程序的法定化,更要解决行政程序的正当化。所以现在全力推进行政程序法,不只是要实现行政程序的法定化,更重要的是推进行政程序的正当化
最后张守文院长发言,首先表达了对各位嘉宾莅临参会的感谢和对《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团队的敬意。对于推进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意义,张教授认为一是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必须要有程序,因此必须要有行政程序法,在这个意义上行政程序法至为重要;二是从我们法治体系的建设角度,特别是从立法体系完善角度,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非常重要;三是对行政法的同仁来讲,无疑是促进行政法研究大发展的非常好的契机。
开幕式完成后,会议进入第一单元的研讨,由马怀德教授和胡建淼教授共同主持。本单元由《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对建议稿进行说明。
作为公法体系、行政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法何时出台一直为业界所关注。姜教授指出制定行政程序法,将整个行政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权的侵害,这对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意义重大。之所以要制定行政程序法,姜明安认为有四个“有利于”:首先,有利于保障行政法治对行政行为的全覆盖。行政行为可以列出四五十种,仅靠单行法不可能对行政行为进行全覆盖。其次,有利于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制定单行法可能互相冲突,而行政程序法有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各个省可以根据行政程序法来制定细则。第三,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第四,有利于执法者对法律的适用。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中心和姜明安教授就一直致力于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研究,中心曾于2002年草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共106条)。近年来,中心专门成立“行政程序法典化”课题组。课题组在2002年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基础上,草拟出了《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建议稿共8章224条。各章分别为总则,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与行政规范制定程序,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行政处理程序,行政机关特别行为程序,监督、责任与救济,附则等。值得一提的是,专家建议稿在适用范围上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即在“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基础上,又增加了“有限地适用于社会公共职能的组织”,如律协、注协、足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高等学校等,适用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并要求这些组织根据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制定本组织行使公共职能的具体规则。此外,专家建议稿在设计若干制度和规则时也有多处创新。包括:专章规定行政决策程序,授予行政机关秘密调查权并予以严查,特别强调行政行为的正当法律程序,严格规范“红头文件”的制定、修改废止程序,明确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要求和效力,规定重大违法行政指导的情形与救济、个人信息保护、公众参与等等。
最后,姜明安教授表示课题组将在吸收学界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改专家建议稿,并提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加快推进立法进程,实现中国行政程序法的梦想。
下午,研讨会进入第二单元的研讨,由青峰司长和赵大光庭长共同主持。主要就北大版的《行政程序法》建议稿和上午姜明安教授的说明进行研讨。各位与会嘉宾就建议稿的科学性及其不足进行了深入讨论。在本部分的讨论中,我系毕雁英教授对课题的研究进程和内容进行了会议发言。
六十多位来自行政法学者及来自实务界的官员对这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予以高度肯定,并提出诸多修改意见。学界呼吁,立法机关重视行政程序立法,尽快启动国家层面的行政程序法典制定工作,让我们共同期盼《行政程序法》早日出台。
文/李文曾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