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简介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课程教学大纲
(2016年6月制定,2017年6月第二次修订,2019年6月第三次修订,2022年1月第四次修订,2024年第五次修订)
一、课程基本情况
课程名称: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
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al law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周学时:4
开课院系:法学院
授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二年级
先修要求:民法总则
教材、主要参考书及其它教学资源:
《民事诉讼法学》编写组,《民事诉讼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
《民事诉讼法》(第六版),张卫平著,法律出版社,2023
《仲裁法学》,肖建国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
二、课程的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根据我校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的要求,本课程的主要教学目标包括:掌握现代民事诉讼法学以及仲裁法学的基本理念、基础理论以及现行法确立的基本制度;树立程序正义、正当程序等基本理念;初步建立贯穿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法律思维方式;能够运用基础理论和现行法的规定处理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的常见程序问题;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化解矛盾纠纷;培育学生诚实守信、德法兼修的法律职业素养。
教学方式以课堂教学为主,强调启发式、研讨式教学,并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等课外教学实践活动。
三、相关教学环节安排
教学方式:本课程以课堂教学为主,强调启发式、研讨式教学,并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等课外教学实践活动。随着我校课程云平台建设的推进,适时完成本课程的混合式教学模式的转型。
理论教学环节: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教学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是学生理解实定法制度立法目的以及缺陷的最重要的知识背景。本教学环节要求任课教师能够把握基本理论的精髓,并采用恰当的方式深入浅出地进行讲解。教学过程中应注意基本理论之间的关联性、体系性,避免人为分割。由于课时有限,本教学环节侧重教师讲解,但应注意讲解方式,尽量采用案例式、启发式教学。理论教学环节约占总课时的70%。
实践应用环节:实践应用能力在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中主要体现为,学生能够选择恰当的理论知识解释和理解实定法制度,能够大致说明实定法制度的缺陷和修正方向;学生能够根据实定法之规定解决常见的程序问题。本教学环节要求任课教师熟悉实定法各项制度规定,并能恰当地指导学生运用理论的方法。本教学环节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过程中的研讨环节以及课下作业环节进行教学。实践教学环节约占总课时的30%。学前准备:对学生学习方法提出具体建议,并对学习效果提出具体要求;
四、课程主要内容及学时分配
根据法学专业2021版培养方案以及教学计划的整体安排,本门课程的学时安排为60学时,二年级春季学期开设。
(一)学时分配
(二)主要内容
第一讲 民事诉讼法引论
1、学生应重点掌握民事纠纷的基本特征;民事纠纷的救济方式;程序正义的基本理念;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2、必读文献:“程序的正义”,“诉讼法乃实体法发展之母体”,《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版
第二讲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马克思主义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与基本特征;民事诉讼法与其他程序法的区别。
必读文献: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上中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第2、3、4期。张卫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流变”,《政法论丛》,2018年第5期。
第三讲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学生应重点掌握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内涵和适用范围;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基本内涵。
2、必读文献: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之根据”,《现代法学》1996
年第6期。
第四讲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学生应重点掌握各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之间的关系。
第五讲 诉权与诉
1、诉讼标的的概念与识别标准;诉的变更、合并等有关制度;了解基本制度和诉的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方向。
2、必读文献:严仁群,“诉讼标的之本土路径”,《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
第六讲 主管和管辖
1、学生应重点掌握法院主管和行政机关、社会调解机构、仲裁机构解决民事纠纷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基本制度内容;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方式。
2、必读文献:王亚新,“民事诉讼管辖:原理、结构及程序的动态”,《当代法学》
2016第2期。
第七讲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学生应重点掌握形式意义上的当事人与正当当事人的联系与区别;正当当事人的判断标准
第八讲 多数当事人
1、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第三人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用条件。
2、必读文献:张永泉,“必要共同诉讼类型化及其理论基础”,《中国法学》,2014年第1期;许可,“论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当代法学》,2013年第1期。
第九讲 民事诉讼证据
学生应重点掌握本证与反证之区别和识别标准;八类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判断标准。
第十讲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学生应重点掌握证明责任的概念;行为责任与证明责任之联系与区别;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高度盖然性之证明标准。
必读文献:陈刚,“证明责任辨析”,《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张卫平,“证明标准建构的乌托邦”,《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
第十一讲 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学生应重点掌握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法院调解与裁判的关系。
必读文献:李浩,“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第十二讲 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学生应重点掌握期间的分类以及中止、中断、延长的不同标准;送达的分类、送达制度在程序保障中的重要地位;不同的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条件。
第十三讲 第一审普通程序
学生应重点掌握立案制度的变迁;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的区别;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与定位;开庭审理程序中不同环节的功能;撤诉与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适用条件。
必读文献: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李浩,“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目标、功能与模式”,《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
第十四讲 简易程序
学生应重点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条件;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了解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化的现象;了解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必读文献:傅郁林,“繁简分流与程序保障”,《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第十五讲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学生应重点掌握既判力理论的主要内容;终局判决与确定判决的区别。
必读文献:张卫平,“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根据、例外与制度化”,《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
第十六讲 第二审程序
二审审理范围、审理方式以及裁判方式;二审过程中特殊程序问题的处理。
必读文献:邱星美、唐玉富,“民事上诉审程序中的利益变动”,《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第十七讲 再审程序
学生应重点掌握再审事由;再审程序启动的三种方式;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
必读文献: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中国法学》,2003
年第1期。
第十八讲 特别程序
非讼案件与诉讼案件的区别;非讼程序的特点;担保物权实现案件以及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处理程序。
第十九讲 民事执行总论
学生应重点掌握民事执行行为与民事审判行为的区别;民事执行的原则;三种执行救济制度的异同点;参与分配的制度要点。
必读文献:廖中洪,“关于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几个理论误区的探讨”,《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
第二十讲 民事执行分论
学生应重点掌握不同执行标的的执行方式。
第二十一讲 仲裁法概述
第二十二讲 仲裁协议与仲裁程序
第二十三讲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
1、学生应重点掌握商事仲裁的范围以及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历史与趋势;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具备的条件;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异同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与撤销制度的适用条件。
2、必读文献:沈四宝,薛源,“论我国商事仲裁的定位及其改革”,《法学》,2006年第4期。
说明:由于篇幅所限,“必读文献”栏目中并未列出教材和参考书对应章节,学生应自行阅读。
五、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标准
本课程考核方式采取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的方式,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平时考核包括平时作业(10%)、课堂参与(含考勤,30%);期末考核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形式。
六、大纲说明
1.本大纲根据法学类专业的培养目标与特点,规定了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
2.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和立法的实际变化,以及本课程教学改革的要求,不同教学轮次会对教学重点内容、教学顺序和学时分配作适当的调整。